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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新生儿出生半年后脑瘫医院被判赔141万:乐鱼官网平台入口发布日期:2024-11-15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一脑瘫儿童将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诉称,在出生于时因医院操作者失当,致其脑瘫。

海南省海口市一脑瘫儿童将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诉称,在出生于时因医院操作者失当,致其脑瘫。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裁决医院有误患儿吴某某缴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先前治疗费、先前护理费、精神伤害金等9项赔偿金内容,总赔偿金金额为141万余元。.hzh{display:none;}原告出生于半年后患脑瘫李女士2006年分娩后,之后定期到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展开检查,并创建了涉及档案,一切顺利。

在李女士分娩9个月时,被临床为经常出现早产状况,之后住进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检查的时候还找到,当时早已胎膜损坏。李女士因为胎动呼吸困难,仍然期望医院需要尽早对她实施剖腹产手术。李女士住进医院几个小时后,医院临床为胎儿在宫内困窘,欲开始对她实施剖宫产手术。

当时手术过程还算数成功,成功地将小宝宝吴某某产下。但意外的是,吴某某因为排出胎粪,而引发胎粪吸入性肺炎,经过几日的救治化疗,吴某某被医治后,办理了出院申请。据理解,在吴某某长到半岁时,李女士和丈夫吴先生找到儿子的智力或许不过于长时间。

于是,父母之后带着吴某某去其他医院检查,这时才找到孩子有出现异常。经过海南、广东多家医院救治仔细观察后,吴某某被临床为混合型小儿脑瘫,智力发育迟缓,被建议展开康复化疗和理解教育。法院医院临床处理不力找到儿子脑瘫后,李女士和丈夫带着孩子四处就医,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且怕影响工作还请求人专门护理。

面临这种情况,2008年,李女士作为母亲,以儿子吴某某为原告,将当初做到生育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吴某某诉称,他在被告医院剖宫产出生于后,经常出现氧气后遗症脑瘫,与当初医院医疗不道德失当有因果关系。

首先,其母亲在分娩期间和生产当天一切正常,而他在出生于后就找到坏死缺氧性脑后遗症的脑瘫。其次,其母亲入院后几乎理会医院的专业管理和决定,母体的情况都在医院的监控当中,如果经常出现胎儿宫内困窘,若及时发现和处置,就不至于再次发生相当严重氧气致患上脑瘫。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指出,李女士显然是未婚育龄妇女,在该医院展开怀孕。但医院在对产妇李女士看护以及后期给初生儿化疗肺炎的过程中,几乎是按照法律、法规和临床操作者规范展开的,早已尽到负起的义务,医院在这件事中没罪过。

医院还指出,脑瘫是我国发病率为千分之二左右的产科临床上少见并发症。医学专家指出,胎儿患上脑瘫和早期的发育、遗传因素、孕妇疾病等都有关系,甚至有的发作原因未知。

因此,吴某某虽然患上脑瘫,但是无法因此就确认是医院的责任。医院的不道德和新生儿经常出现脑瘫症状没因果关系,因此医院不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

经过3年多的医疗检验和审理,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医院为患儿吴某某缴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先前治疗费、精神伤害金等9项赔偿金内容,总赔偿金金额为141万余元。海口美兰区法院法官指出,新生儿吴某某的脑瘫和医院的医疗服务否有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行为责任法规定,融合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医院在临床处理的措施不力,造成患儿宫内氧气坏死,其不道德不存在一定的罪过。

因此,对患儿经常出现脑瘫的后果应当分担一定的赔偿金责任。同时不应分担一定的精神伤害金。

欲做出上述裁决。链接手术遗留纱条医院判处担全责本报讯记者郭宏鹏黄辉通讯员傅龙根蒋建强在为患者实行鼻腔手术时,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将手术纱条遗留在患者鼻腔内。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伤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某医院赔偿金原告曾鹏(化名)医疗费、精神伤害抚慰金等损失31949.36元。2007年1月24日,曾鹏因鼻部呼吸困难住进新干县某医院五官科。

次日,医院为曾鹏行鼻中隔偏曲矫正及右上颌窦根治术,手术中用于纱条平整双鼻腔后穿孔切口。出院前,医院为曾鹏放入了部分纱条。2011年7月18日,曾鹏因经常出现双鼻阻塞、带上血水、臭味等症状再度到该医院就医,医生从其鼻腔放入枯萎纱条部分段。

7月21日,曾鹏前往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做手术,医院从其鼻腔内放入了残余纱条。一审法院指出,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该依照临床医疗规范,为患者获取规范的医疗不道德并尽到合理的留意义务。被告医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将纱条全部放入,惟到合理的留意义务,不存在显著的罪过,依法应该分担原告为此所导致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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